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促进马拉松运动的发展,几发广大群众参与体育健身的热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北京市大众健身运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和规章,参照《运动员技术登记管理办法》、《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田径锻炼等级标准》及《全国田径业余锻炼等级标准》,结合北京市大众马拉松运动开展的实际情况,北京市体育总会(以下简称“市体总”)会同北京市田径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市田协”)制定本标准及实行办法。
第二条
市田协负责北京市大众马拉松运动等级标准(简称“等级标准”)的制定,市体总负责北京市大众马拉松等级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设定北京市大众马拉松运动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别为:大众马拉松运动健将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四条
北京市大众马拉松运动等级标准:
第五条
市田协负责受理等级称号申报和初审工作,市体总负责对初审情况进行复核。
第六条
市体总、市田协按年度赛事活动计划组织大众马拉松赛事,达到评定标准的完赛者可以向市田协申请审批相应的等级称号。赛事必须符合中国田径协会最新竞赛规则要求,场地或路线须由中国田径协会或市田协认定的具有资质的测量员勘探设定,由市田协排除具备等级称号的裁判员主持裁判工作,具备完备的竞赛信息资料。
第七条
达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完赛者在取得成绩一个月内向市田协提出申请为有效,超过期限不予受理。
第八条
申请材料包括《北京市大众马拉松运动等级称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成绩证明。成绩证明为比赛成绩册、秩序册或成绩证书、获奖证书及身份证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大众马拉松运动等级称号的审批,由市田协收集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异议后在申请表“单项协会意见”栏加盖印章,报市体总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后,市体总在申请表“审批单位意见”栏加盖印章,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条
审批通过被授予等级称号的完赛者获得由市体总统一设计、印制的相应等级称号证书,证书由市田协颁发。
第十一条
授予等级称号的人员名单在市体总官方网站和手机客户端公布。
第十二条
如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等级称号证书的,申请人需向市田协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田协比准后,方可补办。
第十三条
市田协接受大众监督、媒体监督,接受市体总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北京市大众健身运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
《北京市大众马拉松运动等级标准及实施办法(试行)》自2015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修订后颁布正式的《北京市大众马拉松运动等级标准及实施办法》。